电子琴刚通电就烧毁 免费更换
发布时间:2021-03-31 04:50:01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消费者协会
1月10日,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一起电器产品质量争议案例。漳州龙海市一电器店因无法证明消费者不当使用电子琴,只得承担免费更换责任。
2019年3月27日,山东省消费者薛先生为孩子学琴需要,通过网上购物向福建省漳州龙海市九湖镇一电器店购买一台电子琴。薛先生网上选购时,该商家承诺该电子琴"一年内包换,终身包修"。2019年3月31日,薛先生收货时,因是电子产品也就没当场验货。等到当天晚上,他才开始试用电子琴。孰料电子琴一插上电源就烧毁了,不能使用。为此,薛先生拨打手机与商家联系,要求调换或包修,但商家不愿兑现“一年内包换、终身包修”的承诺,回复消费者称:“电子琴是消费者自己使用不当损坏的,不能调换,只能修理。且修理要收维修费,来回邮寄费也要消费者承担。”薛先生对此不认可,但与商家多次电话交涉未果,便于2019年6月8日拨打了漳州龙海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电话。
龙海市12315接诉后,执法人员当即进行核查,认定消费者所述情况基本属实。但争议商品远在山东,薛先生也没有能力证明电子琴烧毁是否因质量问题导致。查询经营者,对方也无法证明该电子琴烧毁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导致的。
龙海市12315执法人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在无法证明消费者不当使用产品的情况下,应承担免费更换责任。2019年6月10日,在龙海市九湖12315投诉站的协助调解下,商家为消费者薛先生调换了一台新的、同品牌、同型号、质量合格的电子琴。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指出,近年来网购或商家通过物流配送商品是常见的消费现象,但由于部分消费者缺少自我保护意识,收货时没有当场验货,导致商品数量不符、商品受损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同时也给消费维权带来一定困难。为此,该局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商品或是商家通过物流配送商品时,应当场先验货后签收,发现问题要保留相关证据,及时与商家沟通解决,或拨打12315投诉。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原文链接:http://www.sxwq.org.cn/aldp/2020/0117/4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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