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物业赖在小区不走,业主需要支付费用吗?
发布时间:2024-10-14 20:00:54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物业服务事关千家万户的生活质量,实实在在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幸福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在小区通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强留在小区的现象也多有发生。如遇到老物业赖着不走,新物业难以入驻的情况,老物业还能否收取物业服务费?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A物业公司为福州市仓山区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2015年1月,前期服务协议期限到期后,该小区所在地社区及业主大会通过表决程序,决定不再续聘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其进行服务移交。但A物业公司强行滞留小区,拒不移交服务直至2021年9月30日,并以其实际持续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为由,起诉至仓山法院,要求该小区业主继续交纳2015年1月至2021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
该案件系A物业公司从案涉小区撤场,要求对业主进行物业费清算的系列案件,涉及的业主范围广、人数多。仓山法院处理该系列第一批案件时,于庭前将当事人与物业企业组织起来进行会谈,确认双方的无争议事实基础,确认业主大会及居委会、其他部门所出具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要求业主推选具备一定诉讼能力的代表进行继续诉讼程序,保证相关案件的程序事项、实体调查内容及结果的相对统一。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原告失去物业费的权利基础的前提下,该小区剩余的大量案件随之化解。(刘嘉诚 林斌)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不到位造成业主拖欠物业费,是法院的常见案件,涉及的当事人范围广、人数多。在往常的案例中,物业公司往往以提供了实质物业服务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用,即使相关的物业并未提供相应合规或合理的服务。
本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否定该违规物业的权利基础,依法驳回了原告A物业公司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0/t20241011_457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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