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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赠品又被消费者吐槽……这次竟是因为发票

时间:2024-10-08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消保委网站

  近日,消费者宋女士投诉某品牌咖啡店,今年6月21日在某门店购买两份咖啡套餐共消费104元,并获赠该品牌与某车企合作联名的手机挂绳一款。此后,宋女士要求门店开具发票,拿到的发票却发现开票项目有两项,一项是餐饮服务,另外一项是玩具。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出质疑,自己是购买套餐得到了玩具,但开票项目不应该有玩具,故提出更改开票内容,但被经营者以开票没问题为由拒绝重新开票。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了门店负责人,负责人称已与公司财务沟通,他解释说,消费者只有购买了套餐以后才能获得该款手机挂绳,属于消费行为,因此发票开具“玩具”的原因是该周边产品不属于“赠”而属于“买”,他强调海报和宣传页标识为“得”,并非“赠送”。但消保委工作人员通过该品牌的微信公众号上找到了活动宣传页面,发现活动页面具体的详细内容明显有“送完即止”内容,显然经营者的解释并不符合事实。此后,经营者表示,会自行与宋女士协商处理此事,并表示会向公司反馈此问题。

  消保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虽然赠送产品不涉及直接的金钱交易,但仍然属于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在发票上体现并无不可,也有助于消费者在赠品发生质量问题时维权提供凭证;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消费者知情权相关之规定,经营者也应该在发票上列明或注明“赠品”的字样,以免引起误导。

  近年来,“联名”不断出圈,就是因为牢牢抓住了年轻人的“情绪消费”需求,为消费者源源不断地提供了情绪价值。与之对应的是,消费者对于消费体验的要求以及服务态度的关注会高于商品本身。消保委提醒商家,相较于在发票问题上与消费者“掰扯”,更应该注重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的提升,为消费者提供更优的服务质量、更好的消费体验、更多的情绪价值。

  


原文链接:https://315.sh.cn/html/jcdt/2024/09/30/3031b321-6689-441f-843e-d7220186cd8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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