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滥用“七日无理由”可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4-09-27 22:22:38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回顾
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了4部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平台驳回。随后,路先生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元的价格将这些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随后,路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电商平台赔偿自己因低价转卖所致的损失4000元。电商平台提交了店铺下单及售后情况,记录显示,路先生近半年来购买了106部手机,生成的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中,关于手机的多达77笔。平台认为,路先生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路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方式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反悔权极大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其中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款内容对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反悔权作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是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的根本原则。
本案中,路先生半年来在涉案平台频繁下单后退货,退款比例过高,属于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扰乱平台正常经营秩序的情况,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因此平台拒绝其售后申请不违反相关规定。当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可能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则应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
消费者与经营者作为市场交易主体,都应当遵循最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消费者在下单前应充分了解商品的详情、价格、质量;经营者要客观、全面地展示商品情况;电商平台也需要不断提升技术、加强监管,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
(作者为北京互联网法院 高雅 彭宇轩)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9/t20240926_456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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