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眼识破“砍头息” 看看法官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09-07 17:24:11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借款合同中,可能会出现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的首月利息的情形,也即所谓的“砍头息”。在此种情形下,借款本金的数额应该如何认定?利息又该如何计算呢?近日,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湖西法庭庭长曹春江顺利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通过认真梳理、仔细核算,厘清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应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具体数额,充分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8年12月25日,王某山向李某丹借款,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50万元,借款期限64个月,月利率2.5%。当日,在王某山向李某丹转款1.25万元后,李某丹向王某山交付借款5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后尹某和王某(王某山父母)又与李某丹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对王某山和李某丹2018年12月25日的50万元借款自愿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因王某山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24年5月,李某丹将王某山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山偿还其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00,291.66元),并由尹某和王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庭审中,王某山的父母特别授权王某山作为代理人参加了本案诉讼,李某丹多次催促王某山按照其诉讼请求与其进行和解并向法院申请调解。
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曹春江意识到本案存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和“多还利息”的情形,如果按照李某丹提供的方案进行调解,王某山偿还的款项要多于法定应还款项。考虑到本次借款有王某山年迈的父母作为担保,匆忙调解,不对利息进行仔细核算,会给年迈的老人增加还款负担。
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法官拒绝了原告的调解申请,并在庭后利用一天时间重新梳理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结合还款顺序和不同时段关于借款利率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实际借款数额并将多偿还的利息转化为归还借款本金,认真计算了应还本金及利息。最终判决被告王某山偿还原告李某丹借款本金44.53万元、2022年1月29日之前逾期利息0.7438万元及2022年1月29日之后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的逾期利息。与原告李晓丹当庭提出的调解方案相比,被告王某山可以少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2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在李某丹向王某山交付50万元借款前,王某山预先向李某丹交付了首月利息1.25万元,因此实际的借款数额应为48.75万元,利息亦应以48.75万元为基数计算。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利率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借款人偿还的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应视为归还借款本金并在剩余本金中予以扣除。(曲兆婷)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9/t20240906_453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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