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投保义务人要担责吗?
时间:2024-09-05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张某驾驶蒋某(系张某之配偶,投保义务人)名下的车辆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身亡。经查,案涉车辆仅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交强险已脱保,现李某近亲属诉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法院,要求张某、蒋某及某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张某驾驶的案涉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在侵权人张某与投保义务人蒋某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关于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法院判决先由侵权人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先行承担部分仍然不能赔偿受害人相应损失的,由投保义务人蒋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机动车致人损害首先是因为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侵权行为导致,故驾驶人员首先应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而投保义务人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因自然人赔偿能力受限,可能会导致受害人难以得到实际赔偿,未能使交强险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故在驾驶人员无法充分承担时,投保义务人应承担剩余赔偿责任。所以大家一定要依法投保交强险,并且平时需关注一下自己购买的保险的保险期间,快到期时尽快续保,以保证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9/t20240902_452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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