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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赠品营销套路说不

时间:2024-08-12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赠送”“免费试用”是商家惯用的促销手段。一些商家往往会夸大赠品价值以刺激消费者购买,而当赠品出现问题时,往往又声称“赠品免费,概不负责”。日前,浙江宁波消费者赵女士使用商家赠送的汞含量严重超标的化妆品后过敏,商家却以赠品免费为由拒赔。浙江省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此表示,赠品免费但不免责,经营者应诚信经营。

   

  据宁波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赵女士在某化妆品店销售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号称可快速祛除痘印和色斑的产品,并获赠一套日霜夜霜。期间,店员强调该产品一定要搭配赠品使用,才能达到最佳效果。赵女士按照店员嘱咐使用,最初几天,痘印和色斑明显变淡。但不久后,赵女士脸部开始发红发痒,出现明显过敏症状。赵女士遂将产品与赠品送去相关机构检测,结果显示赠品夜霜中的汞含量严重超标。赵女士要求商家赔偿,商家以赠品免费为由拒绝。

   

  经营者真的不需要对赠品承担责任吗?宁波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消保条例》出台前,虽然个别规范性文件对赠品等内容有所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关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规定,但未明确赠品的相关问题。当赠品出现质量问题,面对商家以免费为由推卸责任,消费者往往抱着‘既然是免费的,估计也赔不了’的心理不予追究,经营者由此得以逃避责任。”宁波市消保委公益律师说。

   

  宁波市消保委指出,《消保条例》明确了赠品等也属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范畴,价格免费不等于责任免除,经营者对免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也应承担相应的经营者义务,包括保证赠品安全性、对瑕疵赠品承担告知义务等。

   

  宁波市消保委呼吁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商品或服务,特别对于免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尽量在合同中载明或以其他形式予以说明。消费者因免费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立即联系商家并提供相关事实证据,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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