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广告发布提示-旅游
时间:2024-07-05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随着暑期旅游高峰的来临,为确保首都旅游市场的秩序井然,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消费者的权益,营造一个安心、舒心、放心的旅游环境,并规范旅游市场的宣传行为,现针对暑期旅游广告发布提出以下重要提示:
一、明确赠品信息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明确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二、规范宣传用语
各类旅游广告(如温泉养生、土特产等)应避免使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表述,确保消费者免受虚假宣传的侵害,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禁止性规定
1.禁止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2.禁止以国家领导人的名义进行不当营销或宣传。
3.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国旗、国徽、党旗、党徽等图案或元素。
4.禁止以任何不当的方式表达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损害其正面形象。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jy/xfts/202407/t20240703_441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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