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广告发布提示—校外培训
时间:2024-06-28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随着暑期到来,校外培训、学生夏令营等相关需求进入高峰期,同时违法行为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为确保暑期市场秩序稳定,切实维护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暑期广告发布提出以下重要提示:
一、禁止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
不得出现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升学”“保证考试通过”“保证获得学位”等。这些承诺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易对考生和家长产生误导。
二、禁止宣传考试机构或工作人员参与
不得明示或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此类广告涉嫌可能让受众认为该教育培训机构与考试机构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使人产生“可能有内部消息”“可能有真题”等不正当想法,影响考试的公正性。
三、禁止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推荐、证明
禁止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进行推荐、证明。某些中考、高考或复读教育培训机构、助考中介存在在广告中利用单位或个人在教育培训方面的权威性、公信力或利用个人非典型案例的影响力进行宣传的情形,易对教育培训服务对象产生误导,应予禁止。
四、落实校外培训工作要求
为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面向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的校外培训广告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相关政策规定;同时,不得以“私教”“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等名义,或以暑期夏令营、游学、研学、户外拓展、思维素养等形式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jy/xfts/202406/t20240624_440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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