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位费、餐具费引争议 消保委: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发布时间:2023-10-22 12:29:29 作者:佚名 来源: 黑龙江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外出就餐结账时,看到账单中多出来的、未提前告知的“餐具费”会觉得有点扎眼。虽然只是几块钱的事,但的确降低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类似的还有“餐位费”“茶水费”等,名称五花八门。近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呼吁商家提前告知、明码标价,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
一元至几元不等的“餐位费”“餐具费”,与动辄几百上千元的餐食费用相比不值一提,消费者往往不会与商家计较,照单结账,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家收取这类费用的风气。前不久一大学生因吃饭付了餐具费,吃完便将餐具全部带走的新闻引发热议,网友评论这是“用魔法打败魔法”,非常解气。江苏省消保委认为,从常识判断,消费者支付的一元钱,或是餐具使用费或是餐具消毒费,而不是餐具所有权费,因此,消费者维权意识高值得称赞,但拿走餐具的行为不太可取。
此事引发关注,究其原因,还是这类费用的收取存在争议。在饭店堂食,商家提供餐位、餐具本是理所应当的事情,怎么会衍生出这么多五花八门的费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提供餐具、饮具,同时对此进行清洗消毒。换言之,提供卫生干净的餐具、饮具是商家经营所必需,而不应巧设“花名”让消费者买单。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收取“餐具费”现象司空见惯,但并不代表合理正当。《食品安全法》并没有禁止商家收取餐具费,但商家一味地以“餐具费”之名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显然也不合理。如《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这一条文明确要求商家应履行提前公示告知义务,提供消毒套装餐具同时也应提供免费的餐具用品,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又如《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则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消费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消毒餐具费等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规定商家不得收取这类费用,从源头上避免了商家在此钻空子的行为。
从消费者知情权角度,商家对消毒餐具收费应履行提前告知公示义务;从消费者选择权角度,商家在提供收费餐具情形下也应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而上述两点的落实同时也是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内涵体现。
江苏省消保委呼吁:鉴于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实践中各地法规条例也不统一,在收取“餐具费”一事上,商家更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如确有“餐具费”“餐位费”等,应提前告知、明码标价,而不是遮遮掩掩。消费者可根据情况选择消毒餐具或者免费餐具,如遇收费商家却未明确告知收费标准时,可以拨打当地12345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积极维护自身权利。
原文链接:http://www.hljs315.org.cn/wangzhan/index/xiangqing?id=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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