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情人主播打赏能要回吗?法院:这钱要不回
时间:2022-05-04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在妻子怀孕期间,丈夫和一名女主播成为情人关系,多次打赏并为其购买生活用品。打赏的钱,妻子能追回吗?近日,法院判决一起典型案件,认为丈夫打赏的钱属于消费,妻子无权要回。
向女士称,其在怀孕期间偶然发现了丈夫的婚外情。丈夫在某平台认识了美女主播小陈,通过不断打赏,渐渐与小陈发展成情人关系。丈夫经常给小陈电话充值,并为小陈购买洗衣机、床垫等生活用品。在此期间,丈夫还一直以打赏的方式给小陈赠与财物,数额巨大。
向女士认为,打赏及购买家具、家电的行为都应视为丈夫对小陈的赠与行为,该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小陈应当就打赏的款项和购买物品的出资进行返还,共计2.8万元。
小陈承认与向女士丈夫是情人关系,但认为其所获得的打赏是自己劳动获得的报酬,该打赏行为不属于赠与行为。向女士丈夫购买虚拟货币并进行打赏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打赏收益是通过平台、公会及自己三方按照内部的比例进行分配。
法院审理后认为,向女士丈夫未经向女士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给小陈电话充值、购买四件套等物品,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鉴于上述物品小陈已经使用,返还货物已无必要,小陈应以物品的价款返还相应金额。
关于打赏,法院指出,虽然从结果来看,打赏行为使小陈获得金钱收益,但向女士丈夫通过平台对小陈进行直播打赏,应当认定为消费服务行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消费应当是自由的,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有效。对向女士要求小陈返还打赏财产,法院不予支持。(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杨秋丽)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04/t20220420_330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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